刘丙全律师亲办案例
法院判决: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刘丙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7
浏览量:300

一.基本案情:

涂某(男)与刘某(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涂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2年8月,涂某与刘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2013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涂某与刘某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涂某欲与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涂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刘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钻戒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钻戒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享有钻戒的所有权。

三.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法院判决:

虽然钻戒是涂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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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丙全
  • 执业律所:
    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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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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