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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后该不该撕掉原始借条?
来源:刘丙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7
浏览量:455

借款人在借钱时向出借人出据借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出借人偿还借款后原始借条如何处理却很少有人知晓。不少人在操作过程采取由借款人抽回或撕毁原始借条的方式处理。那么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得当,是否存在风险呢?

案例回顾:

2016年11月9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拿着借条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称自己已经还款,当时出于信任没有要回借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确已还款,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201311月,被告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自己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9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刘某辩称,借款的实际时间是201312日,而且本人已于201412日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还款时并不是在张某家中,张某称借条放在家里没有拿,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刘某事后就没有再追要借条,岂料张某竟然再次向自己追要所谓的欠款。即便是自己没有还款,按照真实的借款时间,该笔借款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法官审理时发现,原告张某提交的借条落款的借款日期被人为裁减掉。同时,20162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案外人朱某签订采石场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和朱某将现有设备转让给张某,张某则向二人各支付8万元,其中刘某应得的8万元,张某已经给付完毕。刘某称如果自己真的没有归还张某5万元借款,张某完全可以将此款从8万元中扣除。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给原告张某出具的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按照常理,该借条应当明确书写借款日期,以确定借款期限的起算时间,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借款日期部分被裁减掉,原告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所以该笔借款的日期应当按照被告刘某自认的日期确定,也即201312日。被告刘某申请的证人、银行明细对账单及采石场转让协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还清借款本息。故,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故意裁剪借条日期有失诚信的行为予以批评。

法律依据:

借条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凭证即证据,如果在借款人全部还清借款后,被借款人抽回或撕毁,出借人便再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过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借款人还款时是通过汇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形式能够通过第三方调取转账记录的方式,事后借款人不认可偿还的是借款,而主张是将钱出借给出借人。这时出借人将有口难辩,主张借款人曾经借过自己钱,而又提不出任何有利证据;反而是借款人,手里拿着第三方盖章确认的转账凭证来主张权利,转账凭证中明确能够体现借款人向你转账的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被告即出借人应就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不利后果。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偿还借款后抽()条不恰当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相关知识:

还钱后该不该撕掉原始借条?

1.原始借条应予保留尽量不要损毁;

2.如果出借人收到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应向借款人出据收条,但收条上应标明通过何种方式偿还,以防止借款人将偿还的款项张冠李戴,滥用诉讼权利;

3.如果很多笔账目处理,可以采取对账单的形式确认多笔债务,将原始借条做为对账单的附件附后;

4.无论是债权凭证还是还款凭证,建议尽量长久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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